一、債務人死亡應該怎樣處理
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集體組織等。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爲被告。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爲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爲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爲被告。
二、遺產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爲而對受害方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如殺人犯被處決後,還應用他的財產清償受害人的親屬所要求的民事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當有被繼承人負擔的債務。諸如,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債務中,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夫妻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在債權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債務人死亡怎麼辦,我們不可否認債務人死亡會留下部分遺產。可是遺產即爲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這財產義務便是遺產債務,那麼遺產債務的範圍有哪些呢,這一部分債務又該由誰來償還呢,父債子償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呢,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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