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違約擔保人有責嗎
債權人違約擔保人有責任。民法典規定,債務人違約不償還債務的,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等。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債權能轉讓給連帶責任擔保人嗎
債權可以轉讓給保證人,轉讓後通知債務人就可以。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爲。其中,合同權利人稱爲讓與人,第三人稱爲受讓人。由於合同權利轉讓本質上是一種基於意思自治的交易行爲,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合同權利能夠轉讓。但從維護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顧合同雙方利益出發,同時應對合同權利轉讓的適用範圍作一定的限制。
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爲合同關係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爲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爲多數人之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債權能單獨起訴擔保人嗎
債權能否單獨起訴擔保人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不能單獨起訴擔保人。
2.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第1條規定的權利。
3.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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