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放棄債務的成立條件
債權人放棄債務的成立條件是: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爲之。
2、免除須向債務人爲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個條件有瑕疵或者不成立都屬於無效的債務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二、債權人撤銷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債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需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的,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才屬於有效合同,才能對其行使撤銷權;
第二,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自身財產的行爲。這種行爲不僅包括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爲,比如: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轉讓,還包括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爲;
第三,債務人實施的行爲對債權造成了損害。由於債務人的行爲導致其財產減少,難以足額清償債務,由此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第四,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比如債權人的債權爲五萬元,而債務人處分自身六萬的財產,此時債權人只能請求撤銷其中五萬元;
第五,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清算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清算的條件如下: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對此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二、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債權。
三、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四、債權人的債權應是現實的債權。
五、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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