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行使代位權拘留次債務人嗎
第三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的,不會對次債務人進行拘留,次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爲。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
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
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爲前提。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於債務人。
一旦法院透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三)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
因爲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
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係爲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民事糾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向次債務人追討債務的,不會對次債務人拘留,次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