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債務人訴第三人債權

代債務人訴第三人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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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須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是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同時,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還必須是到期債權。此外,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如受贈予權,繼承權等,即使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不得請求第三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