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有抵押權又有擔保權怎樣行使
同一債權有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時,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順序行使擔保權,如果沒有約定的,債務人自己抵押財產的,債權人要先行使抵押權,如果都是第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欠錢不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擔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行。
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主要看在擔保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若有明確約定爲一般保證,則保證方式爲一般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債權人起訴的對象也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應先起訴債務人,債務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訴擔保人。
因爲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債務人財產未被依法強制執行前,不承擔擔保責任。
因此,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應該先起訴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仍不能履行,纔可以起訴擔保人。
2、連帶責任保證,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或者直接起訴擔保人和債務人。
因爲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所以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或者直接起訴擔保人或者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同一債權有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時,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順序行使擔保權,如果沒有約定的,債務人自己抵押財產的,債權人要先行使抵押權,如果都是第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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