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債走投無路時一般應該如何辦
欠債走投無路,無力償還欠款的,債務人可以提前與債權人協商,申請延期還債或者分期還債;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債務人只能依法籌集資金,及時還債;或者依法承擔逾期還債的逾期利息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債務人欠債人失蹤怎麼要債
債務人欠債人失蹤的,如果其已經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則債權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然後可以要求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務。如果欠債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然後要求用其遺產償還債務,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則可以要求其繼承人償還債務。
如果債務人不符合宣告失蹤、死亡的條件,或者不想申請宣告其失蹤、死亡的,則如果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其配偶討債;如果債務有擔保人的,可以向擔保人討債。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欠債走投無路時一般應該如何辦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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