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條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出具借條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出具借條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出具借條的法律後果一般是需要向出借人償還債務,當然也存在不需要還款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債權人免除債務、或者因出借人沒有發放借款導致債務關係並不存在等。

2、再者,若是書寫的借條無效,收取借條的一方,可能無法憑藉借條要求對方向自己還款。

3、常見的無效借條

(1)受害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變更或者撤銷;

(2)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知道借款人是爲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出具怎樣的借條纔是有效的?

①憑證名稱:借條。

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爲困難。

最好不要寫成“欠條”!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後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係。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係,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並不對債務人產生“還款(付息)贖條”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係,不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爲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②借款事由。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③交付方式。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 銀行匯款憑證作爲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④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爲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爲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⑤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範》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爲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後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⑥借款人

借條上出借人籤不簽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名捺印。借款簽名須在“借款人:”後寫全名,並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公民、單位等,若是向其他有閒餘資金的主體提出的借款請求得到對方同意,極有可能會被要求書寫一份借條。此種情形下書寫的借條,與欠條等一樣,都可以證明自己以後期間有還款的義務。若是不履行此義務,有可能會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