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同意就可不可以取消擔保
債權人同意是可不可以取消擔保的,債權人是可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這是債權人的權利。
免除擔保人責任後,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可不可以力,可不可以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其他問題。如果存在共同擔保的情況,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免除的範圍內,免予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不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轉讓需要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讓需要讓債權人同意。債務是對債權人償還財產的義務,它是否可不可以切實履行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爲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不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抵押權是否可不可以做債權擔保
抵押權不可不可以做債權擔保,當事人如果沒有相關約定的,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它只有在債權轉讓的時候一併轉讓,它也不可不可以爲其他債權作擔保,因爲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它不得與債權分離。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不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不可以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可不可以損害抵押權的,可不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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