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應怎樣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股東未如實履行出資義務的,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惡意逃債,能直接找股東討債嗎
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首先了解有哪些
情形,債權人可以找到股東還債。
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有以下情形: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爲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爲有限責任公司實爲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爲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出資不實或者有抽逃出資行爲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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