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是否履行怎麼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借貸合同後,出借人出借了借款,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就能證明合同已經履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
1、無效認定。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借貸合同一方未經許可經營金融業務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包括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籌集資金的行爲;
以向他人出借資金牟利爲業的“地下錢莊”從事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等。
上述行爲涉嫌犯罪的,應按照法律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2、有效認定。
對於非金融企業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募集資金,爲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爲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應當認定有效。
3、部分無效認定。
借貸合同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的,對於過高利率約定的部分應當認定無效,其他部分有效。
對於借貸合同中約定的複利問題,原則上應予禁止,因爲“利滾利”的計息方式極易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損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複利,且根據借款本金計算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可以予以保護,而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則一律認定無效。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屬於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爲,不符合借款人借款的真實意思,也違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主要合同義務,使得償還利息在時間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時,不論借款人是否同意,均應當認定無效。
實體處理包括兩方面:
其一,借款數額應認定實際借款數額,而非約定的借款數額;
其二,借款利息應以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而非以約定的借款數額計算。
我們可以瞭解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借貸合同後,出借人出借了借款,而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就能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了,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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