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107次轉款,是借款還是贈與?

本案主要焦點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及尚欠款項的數額如何認定。

戀愛期間的107次轉款,是借款還是贈與?

一審法院認爲,民間借貸指的是借貸雙方的資金融通行爲,借貸雙方應當具有借貸的合意。

儘管女方向男方轉款107次,但並不能證明男方向其借款的目的。

同時,女方向男方轉款的次數、數額,與平常大衆理解下的民間借貸有着巨大的不同,其“借款”給男方的外觀表現,有悖常情,證據不足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男方雖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對女方提供的錄音證據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並無異並自認確實花過女方人的錢,如果有錢的時候會給女方,上述可體現男方向其索要欠款時明確存在同意償還的意思表示,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關於欠款數額,鑑於雙方之間存在戀愛關係,將其中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款項認定爲女方對雙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慮男方在2018年10月已與他人結婚,故酌定對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況的款項予以扣減。

二審法院改判支援了女方大部分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女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判令男方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55000元;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男方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女方、男方於__年__月確立了戀愛關係。

2018年10月,男方與其他女孩結婚。

自2017年9月21日起,女方透過手機軟件,共給男方轉款107次,計150221.37元。

另查明,上述107次轉款中,有八次轉款的錢數是“520元”或“1314元”等民間約定俗成明顯帶有愛意的數字(其中有三次出現在男方結婚前,五次出現在男方結婚後)。

另有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數的錢數出現在2019年之後。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女方認爲其利用手機紅包向男方轉發的107筆款項,系男方以各種理由向其借用的。

但是, 民間借貸指的是借貸雙方的資金融通行爲,借貸雙方應當具有借貸的合意。

儘管女方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了其向男方轉款107次計150221.37元,但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的僅僅是女方給男方轉款的事實,並不能實現女方想證明男方向其借款的目的。

同時,本案女方向男方轉款的次數、數額,與平常大衆理解下的民間借貸有着巨大的不同,其“借款”給男方的外觀表現,不符常理,有悖常情。

此外,女方提供的透過手機向男方轉款的軟件截圖中,並沒有出現過“借款”的字樣,男方對女方的“男方向女方借款”的訴訟請求亦不予認可。

故對於女方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女方可待證據充分後,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

判決:

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女方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已經認定上訴人轉賬給被上訴人107筆款項真實存在,而且上訴人在一審遞交的聊天記錄中充分體現了被上訴人多次以家裏老人有病、缺錢爲由向上訴人借款,每次上訴人都已微信轉款的方式轉給被上訴人。

因爲雙方當時還是戀人關係所以並未出示借條,這也符合生活常理。

其次,關於被上訴人一審中所說的“520”“1314”代表愛意的數字,是一種贈與行爲上訴人不予認可。

即使如一審法院認定的是贈與行爲,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爲。

二人在戀愛過程中上訴人贈與代表愛的含義數字,也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爲,這份贈與是需要對方對其愛情的忠誠及結婚作爲前提條件。

另外因上訴人轉給被上訴人的錢款很多都是透支的信用卡,這種贈與行爲嚴重侵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對於帶有愛的數字轉款已經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的生活,上訴人有權行使撤銷這部分贈與行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不適宜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明確規定對於借貸事實存在較大爭議的一審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通話錄音證據,一審法院不僅未採納且未質證。

聊天記錄中被上訴人承認有錢的時候償還欠上訴人的錢款,沒有借款又何來還款的事實,因此已構成了雙方借貸的合意。

一審法院將有特殊數字的轉賬認定爲上訴人的贈與行爲,以點代面將所有轉款全部認定爲贈與行爲違背了事實的真相,更違反了立法的目的。

男方辯稱: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是戀人之間的相互贈與,一審判決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自認應從一審認定的轉款150221.37元中扣除男方曾經還款的2000元及2018年2月28日未轉賬成功的5000元,並同意將有意義的金額(兩筆筆1314元、一筆1314.21元、五筆520元,共計6542.21元)予以扣除。

即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數額爲136679.16元。

再查明,從上訴人提供的轉款明細可知,2018年11月之前上訴人轉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除上述八筆之外)總計15003.95元。

本院認爲,本案爲民間借貸糾紛,應圍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及尚欠款項數額兩項進行審理。

關於法律關係一節,被上訴人雖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對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並無異並自認確實花過上訴人的錢,如果有錢的時候會給上訴人。

從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中亦能體現,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向其索要欠款時明確存在同意償還的意思表示。

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關於欠款數額一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二款“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再次明確了其訴訟請求的數額,其中包括一審訴求中未扣除的已還款項和未轉賬成功款項,對此被上訴人並無異議;

此外,鑑於雙方之間在經濟往來產生過程中存在戀愛關係,且上訴人自願將具有特殊意義的轉款數額從轉款總額中予以扣除,對此部分數額被上訴人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因上訴人轉款數額從100元至10000元不等,鑑於雙方之間存在戀愛關係,將其中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款項認定爲上訴人對雙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慮被上訴人在2018年10月已與他人結婚,故本院酌定對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況的款項予以扣減。

綜上,被上訴人應給付給上訴人的款項數額爲136679.16元-15003.95元=121675.21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撫順市___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3民初186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男方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上訴人女方121675.21元;

三、駁回上訴人女方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