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可否向主債務人追償
抵押權人是屬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如果抵押人作爲第三人償還了債務的,抵押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注意事項
1、注意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
一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但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三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該“三年”應爲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一起提起訴訟,但應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此時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爲共同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內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以抵押人爲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於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以得價款並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所得價款如無特別約定應按先後順序償還: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抵押人作爲第三人償還了債務的,抵押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因爲抵押權人是屬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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