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爲同時侵犯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時,才構成責任競合。
2、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作出選擇。
3、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的一種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