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舉債方也認可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首先由舉債方證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已經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這既考慮了夫妻身份關係,保護了非舉債一方配偶的權益,又考慮了交易安全,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非舉債方否認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證明並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證據否認借條的真實性或借款並未實際交付,借款的形成是否有違生活經驗和生活邏輯;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若舉債方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或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非舉債方對此兩項內容舉證充分的,舉證責任轉移給債權人,若債權人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當認定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應當認定爲舉債方的個人債務。

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爲舉債方個人債務的:若夫妻雙方能證明夫妻無舉債合意或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應該認定爲舉債方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爲對方個人債務的:首先應由舉債方舉證,而非舉債方只需證明對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舉債方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未完成的,應認定爲非舉債方個人債務,若舉債方未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完成了的話,應認定爲舉債方個人債務;若雙方均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中,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是強加給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方的。根據這種舉證規則,對非舉債方主張的非共同債務理由的舉證責任也在非舉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