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可以對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票據的保證人清償了票據的債務後,保證人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五條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第五十二條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二、票據追索權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由票據兌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
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爲票據付款地。
法院應依法受理的票據糾紛案件:
1、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係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爲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匯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爲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票據保證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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