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讓違約金是一併轉讓嗎
民法典規定,債務轉讓時,違約金是否一併轉讓,由債務人、債權人和受讓人一併協商確定,債權人不同意的,不得轉讓。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二、約定離職違約金是違法的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如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法競業協議限制,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合同沒寫違約金要賠違約金嗎
合同沒寫違約金,但造成損失的,也應當賠償。違約金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的,不適用違約金的規定,但有損失的,還可以按照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其中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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