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婚後一方借款如果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怎樣證明不是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須有夫妻雙方舉債的共同意願;
如無共同意願,但該債務係爲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的;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
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
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爲共同債務,婚後一方借款如果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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