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帶刀討債是否構成犯罪
視情況而定,如果帶刀討債重傷到被討債者的,那麼是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這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
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透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帶刀討債是否構成犯罪要依據情況而定,有可能構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具體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是否有造成人員傷亡等,比如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傷情的,那麼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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