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討債打條幅是否侵犯名譽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討債打條幅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貶損他人名譽的,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二、侵害他人人格權要承擔什麼責任
1、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2、行爲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擔。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討債打條幅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貶損他人名譽的情況下是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是屬於違法的,可能要受到處罰,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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