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人能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嗎
權利人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出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也會被一併抵押出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關係是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於地上沒有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進行抵押,並且地上新建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的範圍。但抵押權實現時,爲了保障“房地一致”,應當對房地一併處分,來實現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地上建築物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當一併辦理抵押手續。即使抵押權人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沒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也應作爲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在已經對土地進行抵押的情況下,再對地上建築物進行抵押,會構成對土地使用權的重複抵押,即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進行抵押的行爲。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三、能用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我國的土地分爲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能用來抵押貸款。但是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要在集體範圍內流通。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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