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債務如何界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名或者一方簽名後另一方追認的債務,或者一方簽名但用於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個人債務類型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
離婚時一般仍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爲目的的除外。
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爲認可。
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爲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
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爲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名或者一方簽名後另一方追認的債務,或者一方簽名但用於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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