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能讓公司承擔其個人債務嗎
股東債務不能讓公司承擔。因爲股東的債務是其個人債務,由其自己負責償還,公司沒有義務替其償還。除非是公司經過股東會同意後爲股東的債務提供了擔保的,此時公司作爲擔保人需要提股東償還債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債務轉移後原債務人承擔責任嗎
債務轉移,是要經過債權人同意的。如果未經債權人同意,即使新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後,債權人仍可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償債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但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不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三、公司債務是否可以由分公司承擔
民法典規定,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總公司債務不能由分公司承擔;
但是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應由其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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