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作爲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來說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合同期滿後6個月之內債權人可讓連帶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知道:
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如果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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