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後不知情的債務如何處理
1、首先要明確,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係。
2、不知情不能作爲對抗債務人。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於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證據,最好是人證。
3、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分居所負債務如何進行處理
分居期間所負債務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分居期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的借款,如果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離婚時也算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如果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借款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離婚時不能算是共同債務,應當由欠債一方自己償還。
如果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事後經過另一方追認的,屬於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離婚後對共同債務的處理如何
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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