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開始執行的案子能夠轉移債權嗎
已經進入執行的案子不能轉移債權。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即一方是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的,是不能作爲執行當事人,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或者執行的義務。
簡單地說,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依據上寫明的權利與義務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度中轉讓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的行爲,對執行程序而言,並不產生受理人當然取代申請執行地位對執行程序產生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合同的債權和債務能夠轉讓的嗎
合同的債權和債務一般能夠轉讓,但是如果屬於法律規定的不能夠轉讓的情形,則不能夠轉讓。
法律規定債權人能夠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能夠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債務轉讓的,擔保物權能夠轉讓嗎
債務轉讓,擔保物權並不一定轉讓,具體應視情況而定。民法典規定,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未經擔保的允許,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能夠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能夠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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