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辦理過戶的房產證能執行迴轉嗎?

一、已經辦理過戶的房產證能執行迴轉嗎?

已經辦理過戶的房產證能執行迴轉嗎?

已經辦理過戶的房產證不能辦理執行迴轉,但是經覈實確實存在執行錯誤,人民法院在採取撤銷執行檔案後,可以責令對方返還房款,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但是若房產屬於被執行人的維持生活必需品,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執行迴轉。

二、法院執行迴轉應當符合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產生執行迴轉的原因:“在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很顯然,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實行執行迴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將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如果法律文書尚未執行,不發生執行迴轉。

2.必須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了。法律文書未經法定程序撤銷,即使認爲執行錯誤,也不能實行執行迴轉。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的規定三種情形 則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爲由提出異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 被執行人爲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綜上所述,已經辦理過戶的房產證不能執行迴轉,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執行人返還購房款,應當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給予被執行人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可以選擇返還房產或者購房款,若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否則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