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的如何起訴?

債務人死亡的如何起訴?

一、債務人死亡的如何起訴?

可以起訴其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還款。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爲被告。

債務人是債務關係中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件向對方當事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人。在債務關係中,債務人是具體的,只有義務主體才必須承擔向債權人交付財產、提供勞務或不作爲某些行爲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第三人是指與債權債務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二、債務人死亡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現在由於債務人意外死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保證人有兩種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對於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同時一併對保證人起訴、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只起訴債務人、同時一併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

三、債務人的權利有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債務人去世之後,可以將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列爲被告。債務人意外去世,在保證期間,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的責任,債務人去世並不會導致債的滅亡,擔保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在債務關係中,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