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訴訟主體怎樣確定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行爲,所以涉及的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爲。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對於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
一般認爲,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爲第三人對於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
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
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2、對於債務人的效力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並未喪失。
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其次,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債權到期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代債務人向債務人追償,所以代位權的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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