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債務糾紛如何申請債務仲裁?

發生債務糾紛如何申請債務仲裁?

一、發生債務糾紛如何申請債務仲裁?

1、提出仲裁申請;

(1)申請人書寫仲裁申請書,根據被申請人的具體人數,製作副本;

(2)申請人準備好相應的身份證明證件以及相應的證據;

(2)向仲裁機構提交申請。

2、組織仲裁庭;

3、審理案件;

4、作出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私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是什麼?

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透過協商、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想運用仲裁的方式來處理債務糾紛的,那麼首先要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受理之後對該債權債務予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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