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的行爲犯罪有哪些

放高利貸的行爲犯罪有哪些

一、放高利貸的行爲犯罪有哪些

高利貸的行爲犯罪有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1、放高利貸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1)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2)以轉貸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3)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貸行爲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

二、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主體要件

高利轉貸的犯罪主體不是一般主體,而是特殊主體,即已獲得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的個人或者單位,亦即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的特定貸款人。如果沒有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資金,則不可能是貸款人,那麼就不可能實施高利轉貸行爲。

2、主觀要件

本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且以牟利爲目的。高利轉貸罪的主觀故意有兩個具體內容:

(1)故意虛構貸款用途。

(2)故意將取得的貸款轉借給他人。

貸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虛構貸款用途,沒有準備轉貸,取得貸款後,因生產生活的客觀原因發生變化,不再需要使用貸款,而將貸款轉借給他人,且不以牟利爲目的,這雖然違反貸款合同約定,但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貸款資金的管理秩序。爲了維護信貸資金管理秩序,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禁止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轉貸行爲,虛構貸款用途,挪用信貸資金,違反貸款合同約定,必將破壞信貸資金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

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已經實施轉貸行爲。本罪的構成,關鍵在於行爲人在客觀上已經實施高利轉貸行爲。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即使有虛構貸款用途和高利轉貸意圖,但後來沒有實施高利轉貸行爲的,不構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結果犯,有高利轉貸和非法獲利行爲的實際發生,並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存在放高利貸的行爲,涉嫌高利轉貸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這兩種罪名都屬於刑事犯罪,並且是經濟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負責調查。高利轉貸罪不是行爲犯,而是結果犯,要有非法獲利的行爲,並且涉案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