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可以對擔保人主動提出反擔保嗎
債務人可以對擔保人主動提出反擔保,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爲確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現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而設定的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抵押或質押。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債務人詐騙債權人起訴擔保人是否可以
債務人如果被認定爲詐騙,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是,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債務人被認定爲詐騙,需要看擔保人是否有共同欺騙債權人的行爲,或者即使擔保人沒有參與詐騙,卻事先知道債務人有詐騙意圖;
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在債務人被認定爲詐騙的情況下,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從而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擔保人提供擔保需債務人同意嗎
擔保人提供擔保不需要債務人同意。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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