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死者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所以債務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繼承人以繼承遺產價值爲限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民法典中抵押物消滅怎麼處理債務關係
民法典規定,抵押物消滅的,抵押權消滅,所以如果不是抵押人原因造成抵押物消滅的,抵押人不再承擔抵押責任。如果債務到期,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則具備債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三、債務人不願意還錢應該怎麼處理
債務人不願意還錢可以協商、調解或訴訟,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也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出借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如果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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