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死亡但是借條上有法人公章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借條是有法人公章的,債權人需要確定債務的主體是誰,是企業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的,可以向繼承人追討,如果是企業債務的,向企業追討。
追討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協商方式:如果他人欠錢不還的,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可以協商分期還款等。該種方式比較便捷,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保障。
2、訴訟方式: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債權人索要無果,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和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做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種方式有執行力的保證,但是用時較長。
3、支付令: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來索要欠款。該種方式成本較低,但是容易失效繼而轉入訴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死亡的債務如何處理呢
債務人死亡的債務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債務人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爲限爲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2、沒有遺產的,如果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死亡後應當由其配偶承擔債務;
4、如果沒有以上情形的,債權債務消滅,不需要再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三、債務問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追回欠款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想要追回欠款可以向其繼承人追回,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該遺產的可以想法院起訴追回。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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