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死亡,債權人來要賬,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了,如果債務人有繼承人繼承了其遺產的,則由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債務。如果沒有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則以其遺產來清償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如何處理?
正常情況下,各債權人以合同爲基礎,正常債務,正常償還,互不干涉;如果資不抵債的,涉及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
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三、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債務人歸還債務。
起訴時繼承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起訴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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