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拖延還款,該應該如何辦
債務人拖延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儘快還款,並且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其償還本金以及逾期利息。
如果債務設立了保證人的,則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務;如果債務設立了抵押或者質押的,則債權人可以就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要求實現優先受償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二、找不到債務人債權應該如何辦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透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民法典》第四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三、債權人怎麼申請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的申請。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發生事實與證據;
(2)債權人主體資格的證明;
(3)債務人最新工商登記單;
(4)債權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等情況;
(5)債權明確無爭議的證據,如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等;
(6)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7)債務人的辦公地點、負責人聯繫電話、財產線索。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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