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未簽字合同是否不成立
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未簽字蓋章的,一般不成立。但如果在簽字蓋章時,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視爲合同成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但借款合同雖然沒有簽字,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借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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