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詞民間借貸

民事代理詞民間借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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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代理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代理詞主要是指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所委託的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或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書面審理中,爲了維護其所代理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之內發表或遞交的具有綜合性的代理意見。代理詞只能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發表代理意見,不能超越代理權限,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同時代理詞應當主要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等問題進行分析和論理,以法爲據,以理服人。對於民間借貸原告一方,代理詞的重點主要是針對借貸關係成立的事實、本金及利息金額的主張、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確定等法律事實來綜合發表代理意見。而對於民間借貸的被告一方,其代理詞的反駁重點主要是否定借貸關係的有效成立、對本金及利率予以覈實和確認,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限還可以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