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什麼能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動產可以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留置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負有哪些義務:
1.留置權人應當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權人應根據留置物的性質、保管的場合及保管的技術規程要求,採取適當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狀態,保障其數量和質量。
3.因留置權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的、短少、損壞的,留置權人應依過錯原則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應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則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債權轉讓後債務人該怎麼履行債務
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三、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怎麼履行債務
找不到債權人,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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