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票據上的債務人
票據債務人是指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及其他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二、票據權利的時效
1.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爲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是指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被拒絕付款的,可以行使票據追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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