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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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包括哪些

債務人是指依據票據行爲而應承擔或者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後的受讓人,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人分爲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似債務人有爲票據做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者拒絕承退時,可以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