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承擔義務人的範圍,法律義務可分爲

法律義務可分爲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主要指的是以自己作用爲客體的形式表現出來,用積極主動的形式去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樣的行爲具有法律意義。消極義務指的是指不作爲主體保持沉默,但是同樣也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叫作消極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根據承擔義務人的範圍,法律義務可分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