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債務連帶責任是哪些
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是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爲連帶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爲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債權與債務哪些是欠債人
欠錢的當然是債務人,而債主就是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是指依照法律或合同規定負有償還債權人債務的人。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爲買方,而相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爲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就有資格成爲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夫妻共同債務是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指以下幾種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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