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務人怎麼發律師函?

找不到債務人怎麼發律師函?

一、找不到債務人怎麼發律師函?

找不到債務人可以委託律師發律師函。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透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債務人欠債不還怎麼辦

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麼法院對透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麼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

債權人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的時候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自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

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在現實生活當中找不到債務人,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發律師函。當然了,發完律師函之後,對方如果不予理睬的,也可以直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確實下落不明的情況之下,是需要開具下落不明的證明,這樣才能夠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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