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擔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擔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從屬性、補充性和相對獨立性。是爲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係,擔保是從法律關係。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二、簽署的擔保合同需要注意的內容有哪些?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爲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1、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爲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爲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2、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國家禁止爲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爲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爲保證人都應認定爲無效。

3、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爲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爲抵押物的財產作爲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爲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爲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是一項有一定風險的事情,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還有可能需要在債權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承擔一定的償還的義務,因此涉及到擔保的情況的一定要多方面的進行考慮,並簽署一份擔保協議,避免後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