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合同必須爲書面嗎
質押財產爲債務擔保的,出質和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時,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不能用其他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二、質押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指出質人所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附隨債權。
利息,是指在實現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佔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
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動物作爲動產出質時,對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飼料費等。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
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押財產爲債務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時,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不能以其他形式簽訂。
如果質押動產的,動產交付時質權就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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