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債務離婚後如何處理
離婚時婚後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則由債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都應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不足以清償的,可以雙方協商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結婚三金離婚時如何處理
1、在處理“結婚三金”時,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張權利。如果男方沒有主張,可以視爲男方認可“三金”爲無條件贈與,無需返還。
2、要看“結婚三金”是否符合贈與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在交往過程中自願、無償贈與女方做首飾,有的還作爲定情信物;
價值較小不至於嚴重影響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較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性、諾成性、無償性等特點,可視爲男方爲建立或加緊感情而做的無條件贈與,這種情況下男方無權要求返還“結婚三金”。
如果“三金”明顯是女方索要的,就違背了自願原則,應考慮由女方適當返還。
3、要考慮“結婚三金”的價值。在不少農村現在仍存在強大的傳統勢力,這種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願的,有時可能已超過男方經濟條件的承受範圍;
如果“結婚三金”價值較高,可將其納入彩禮的範圍,參照彩禮的處理原則處分。
即離婚時有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三金: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4、要考慮婚後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和雙方家庭經濟狀況。在司法實踐中,婚後雙方共同生活長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對“三金”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還“三金”時重點考慮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三、婚內債務,離婚時如何分
離婚案件中的債務問題的處理:
1、對於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債務,基本上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一方願意承擔的,就視爲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法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判決由其承擔。
2、對於當事人不舉債或雙方均認爲無債的情況,就按無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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