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還款是否還有追償權
1、超過保證期限後,保證人主動承擔償還債務責任的,保證人依法享有追償權,可向債務人行使。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追償權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
作爲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爲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採用法定利率。
(二)未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爲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這裏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追償權是債務擔保人的一項法定權利,即使過了擔保期限後,擔保人承擔了償還債務責任的,就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追償權不因超過擔保期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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