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直接證據可以是受賄嗎

無直接證據可以是受賄嗎

一、無直接證據可以是受賄嗎

對於受賄事件的舉報,舉報人很難有直接證據,但舉報人可以考慮提供間接證據,也可以提供真實線索,但要有事實,不要憑自己的想象,憑空捏造。

二、受賄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三、受賄罪的認定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爲受賄罪主體的內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職權孕育的結果,兩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與行爲人擁有職權時間的長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況下,職位的喪失並不直接影響行爲人地位便利條件的消失。所以說,當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後,雖職權喪失了,但因原有職權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條件,不會即刻消失。這就爲該類人員變成受賄罪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嚴格把握、注意以下問題: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透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爲,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爲,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透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爲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爲的成立。

2、爲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爲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爲,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爲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爲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爲,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託人給予行爲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爲人收受後,或請託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爲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爲人在職期間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託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託人在行爲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爲人違背原職務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託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爲行爲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於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並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爲的受賄行爲,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於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後爲請託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爲請託人謀利,而離職後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16i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爲的受賄行爲,要嚴格把握。具體來說:

1、要嚴格把握任職前與任職後的界限。即要以行爲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起爲標準區分。即行爲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爲的受賄行爲,屬於任職前的受賄行爲;而行爲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包括當日)以後而爲的受賄行爲,屬於任職後的受賄行爲。

2、是否依法追究行爲人任職前而爲的受賄行爲,要嚴格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受賄行爲與行爲人任職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如果存在,則應認定爲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則不宜按受賄罪論處。具體來說:

(1)行爲人與請託人之間有許諾,但行爲人收受賄賂後,在任職後並沒有履行職前許諾的,則不構成受賄罪,但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但是,如果行爲人收受賄賂後,在任職後履行了職前許諾即爲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則應以受賄罪論處。

(2)行爲人與請託人之間有了承諾,但當行爲人任職後沒有按照職前承諾的內容爲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而爲請託人謀取了其他利益的,則不影響行爲人受賄罪的成立。

(3)行爲人與請託人之間的承諾,行爲人任職後應主動履行承諾,但因客觀原因末能使爲請託人謀取的利益實現的,亦不影響行爲人受賄罪的成立。

行賄受賄是違法行爲,一旦被發現就要受到法律的嚴肅處罰。但總有那麼一部分人,懷着僥倖心理,鋌而走險,這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但對於檢舉人而言,我們很難找到最直接的證據去證明受賄者的受賄行爲,那麼,無直接證據可以是受賄嗎?小編告訴您,可以認定爲受賄,只要您提供有力的間接證據或直接線索,不一定要直接證據,也可以認定爲受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