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抵押擔保的主合同是指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是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纔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抵押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1)主債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即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它既是抵押擔儲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擔保的核心,如金錢債權,勞務債權,給付債權等。
(2)利息爲由主債權所生的利息。
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
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最好登記清楚。
利息系主債權的自然延伸,應在抵押擔保的範圍之內。
(3)違約金系在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是主債權遭受損害時的轉化形態,自然應在抵押擔保的範圍之內。
(4)損害賠償金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
在法律未規定違約金和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規定或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金爲主債權的轉化形態,當然應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應該指出,我國未來的立法把違約金視爲損害賠償金的預定,即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本質上爲同一之物,那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不會既包括違約金,同時也含有損害賠償金。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實行時的申請費用和變賣(包括拍賣)抵押物的費用。
抵押權實行的根本原因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
在抵押關係上表現爲這筆費用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所以抵押合同的主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是其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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